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陈X与陈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来源:钟文明律师
发布时间:2020-08-02
浏览量:1832

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

民 事 判 决 书

(2020)苏0411民初2577号

原告:陈X

委托诉讼代理人:钟文明,江苏永创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
被告:陈XX

原告陈X诉被告陈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,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后,依法适用简易程序,于2020年7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原告陈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文明、被告陈XX到庭参加诉讼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
原告陈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:1、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21637元;2、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。事实和理由:被告从2019年3月17日起,陆续向原告借款总计221637元,其中建行信用卡13000元、手续费1170元,支付宝借呗70000元、利息9492元,微信微粒贷70000元、利息12775元,原告积蓄45200元,约定在2020年3月被告的房屋拆迁款下来后一次性连本带息还给原告。但被告在房屋拆迁款下来后再三推脱,拒不还款。故诉请贵院,判如所请。

被告陈XX辩称,原告所提供的借条是被告受原告威胁逼迫下所签,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值得商榷。原告在网络上利用微博、抖音等工具对被告进行名誉损害和威胁,对此我保留诉讼权利。我只认可原告提供借款明细表中的第一、二部分,第三部分不认可,这部分是我与原告恋爱期间的花销,以及原告自愿给我的费用。希望法院允许被告在能力范围内分期还款,诉讼费由原告自行承担。

本院经审理查明:原、被告自2019年2月16日开始恋爱,2020年5月20日结束恋爱关系。在恋爱期间,原告多次转账给被告,转账包括由此产生的利息和手续费共计221637元,其中:1、向被告银行账户转账145500元,由此向支付宝借呗贷款产生利息12775元,向微粒贷贷款产生利息9492元;2、向被告支付宝账户转账30000元,由此产生手续费1170元;3、向被告微信账户转账22700元。原告在知道被告同时和其他女孩子交往后,遂要求被告归还借款。在原告多次催要下,原、被告于2020年4月22日在原告事先打印好的借条上签名并按下手印,借条上载明被告向原告借款221637元,借款方式为手机银行APP转账、微信转账和支付宝转账,借款事由为用于陈XX和李XX(注:陈XX母亲)二人归还贷款和生活开销。后原告经多次催要未着,遂诉来我院。

以上事实,有原告提供的借条、借款明细表、转账证明、聊天记录,以及原、被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,本院依法予以确认。

本院认为,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,债务应当清偿。被告承认曾向原告借款,且对原告向自己银行账户和支付宝账户转账的金额予以认可,并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和手续费,故本院依法对原、被告无争议的上述借款金额198937元予以确认。对于原告通过微信转账的22700元,被告认为是原、被告双方在一起的生活开销,以及原告自愿给自己的费用,对此本院认为原、被告在恋爱期间必然会产生一定的生活开销或其他费用,原告通过微信转账,既有可能是借款,也有可能是生活开销或其他事由,但由于双方均不能提供转账前后的微信聊天记录,且被告对原告提供的借条持有异议,故本院酌情将金额在1000元及以上的转账认定为借款,总计21200元;1000元以下的3笔500元转账酌情认定为原、被告双方恋爱期间的合理开销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》第九十条、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

一、被告陈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X借款人民币220137元。

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,应当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,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。

二、驳回原告陈X的其他诉讼请求。

案件受理费4625元,减半收取2312.5元,由原告陈X负担25元,被告陈XX负担2287.5元(该费用原告已预交,原告同意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,本院不再退回)。

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,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,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,同时根据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》的有关规定,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。

审判员  钱利东

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

书记员  郭 玲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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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钟文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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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主办律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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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13204*********06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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